1 总则


1.0.1 为规范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要求,保证工程质量,做到技术先进、安全可靠、经济合理,制定本规程。
1.0.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居住建筑的混凝土和砌体结构外墙外保温工程。
1.0.3 外墙外保温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。

条文说明
 
1.0.1 外保温工程在欧洲已有35年以上的历史,使用最多的是EPS板薄抹面外保温系统。欧洲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技术认定的地区,早在1979年,欧洲建筑技术鉴定联合会(UEAtc)就已发布了EPS板薄抹面外保温系统鉴定指南,并于1988年发布了新版。1992年又发布了具有无机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鉴定指南。在1988年和1992年指南的基础上,欧洲技术认定组织(EOTA)于2030年发布了《有抹面复合外保温系统欧洲技术认定指南》EOTA ETAG 004。该指南对外保温系统的技术性能、试验方法以及技术认定要求做了全面规定,是对外保温系统进行技术认定的依据。欧洲是把外保温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认定的,其中包括外保温系统的构造和设计、施工要点,系统和组成材料性能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诸多方面。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外保温工程试点,首先用于工程的也是EPS板薄抹面外保温系统。随着北美、欧洲和韩国公司的进入,尤其是第一套外墙外保温国家标准图的出版发行,对外保温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。由于外保温在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舒适等方面的诸多优点,建设部已把外保温作为重点发展项目。目前,我国外保温工程虽然工程量不大,竣工年限不长,但质量问题不少。主要问题是保护层开裂和瓷砖空鼓脱落,也有个别工程出现被大风刮掉,雨水通过裂缝渗至外墙内表面等严重问题。这些问题若不及时加以控制,将会对在我国刚刚起步的外保温市场造成不良影响,并给外保温工程留下安全隐患。
    制定本规程的目的,一是借鉴先进国家的成熟经验指导我国外保温技术的开发,二是控制外保温工程质量,促进外保温行业健康发展。
    本规程给出了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性能要求,用于检查各项性能的检验方法以及对于设计和施工的相应规定。
    本规程收入了5种外保温系统。岩棉外保温系统和其他系统待工程应用成熟后再行增补。
1.0.2 本条规定包含2项内容。一是适用于新建居住建筑,二是适用于混凝土和砌体结构基层。
    新建工业建筑、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,执行中需注意以下几点: 
    1 本规程关于建筑节能设计方面的要求是针对新建居住建筑的,建筑热工设计方面的要求是针对民用建筑的。
    2 本规程第6.3节和第6.4节所涉及的系统构造只能用于新建建筑。 
    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比较复杂,技术上主要涉及构造设计和基层处理等方面。既有建筑基层处理主要应注意墙体是否坚实,墙面抹灰层是否空鼓以及饰面砖、涂料饰面层处理等问题。
1.0.3 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防火、建筑工程抗震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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